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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5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条规定共有三层意思: 
  一、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即本法自2000年12月28日开始生效施行。从即日起,我国与外国办理引渡案件要遵循本法有关规定,而且将来与他国签订引渡条约也要以本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为准,不得相违背。 
  二、在本法实施前签订的引渡条约,并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继续有效,应当予以遵守、执行。 
  三、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的引渡条约要进行相应的调整的,需要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变更,但不得与本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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