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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四节 为引渡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第3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五条 对于应当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引渡逮捕的特殊规定。 
  引渡逮捕是引渡强制措施中一项严厉的强制措施,它与引渡监视居住在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上有着很大的区别,被采取引渡逮捕的被请求引渡人要收监执行,而被采取引渡监视居住的被请求引渡人则不必到监所执行。本法第三十二条对引渡逮捕的条件作了规定,即不采取引渡逮捕措施可能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逮捕。但是考虑到现实中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一律都规定必须逮捕,不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从人道主义出发,从维护人权方面出发,本条对应当予以引渡逮捕的规定了两种特殊情况:(1)被请求引渡人患有严重疾病的;(2)被请求引渡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上述两种情况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而不必都予以引渡逮捕。这样的目的同时也是有利于他们治疗疾病或者有利于胎儿、婴儿的发育、成长。这样规定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 
  本条规定的“应当引渡逮捕的”,就是指符合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引渡逮捕条件的情况。它既包括公安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已采取了引渡拘留强制措施的,也包括采取引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应当指出的是,这里引渡逮捕中的两种特殊情况的规定,法律没有使用“应当或者必须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而是规定“可以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让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对于有些应当引渡逮捕的,尽管其患有严重疾病,但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或者具有其他影响引渡正常进行的情况,也可不采取引渡监视居住措施,予以引渡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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