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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六节 暂缓引渡和临时引渡

第4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由于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可以同时决定暂缓引渡。 
  【释义】 本条是关于暂缓引渡的规定。 
  暂缓引渡是指在人民法院作出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后,国务院在决定是否引渡时,对正在因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的被请求引渡人,决定暂缓移交给请求国。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本条规定的暂缓引渡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在作出的引渡请求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中应当予以说明。国务院作出暂缓引渡的决定时,正是以人民法院的裁定为依据的。暂缓引渡的原因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另一种情况是我国司法机关正在执行被请求引渡人因其他犯罪而被判处的刑罚。“其他犯罪”是指请求国引渡请求书指称的犯罪以外的犯罪。因为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外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因此,如果我国对请求国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有管辖权,则谈不上暂缓引渡。“正在进行刑事诉讼”包括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各个环节。被请求引渡人在我国尚有民事诉讼没有完结的,不影响对其引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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