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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五节 引渡的执行

第3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九条 对于根据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引渡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因被请求引渡人死亡、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而无法执行引渡时,也可以向请求国移交上述财物。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规定。 
  根据引渡法的规定,外国向我国请求引渡的目的是为了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罚。为了保证对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判决的顺利执行,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请求国可能会同时提出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请求。这也是国际引渡实践中常见的做法。为此,引渡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请求国的请求,在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正在进行的其他诉讼,不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的同时,作出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裁定。根据该条和本条的规定,如果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要求我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审查引渡请求的人民法院在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国务院又作出准予引渡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在向该请求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的同时,应当移交人民法院的裁定确定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所谓“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中的“案件”是指与请求国引渡请求书中指称的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相应的案件。“有关的财物”是指与引渡请求书所指的案件有直接或者间接联系的财产或者物品。如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直接获得的财物或者其转化物,即一般所称的赃款、赃物;行为人用以实施犯罪的财物,即犯罪工具;其他虽非犯罪直接或者间接所得,也非犯罪工具,但是与该案件有一定关联,有助于请求国随后的刑事诉讼活动的财物等,比如证物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因故无法执行引渡时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的规定。无法执行引渡是指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符合引渡条件,并经国务院决定准予引渡,但是由于特定原因而无法移交被请求引渡人。根据本条的规定,无法执行引渡的原因有三类:被请求引渡人死亡、被请求引渡人逃脱或者其他原因。请求引渡的目的是为了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或者执行刑罚,因此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死亡,则不存在执行引渡的问题了。被请求引渡人逃脱致使引渡无法执行的,由于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已经人民法院裁定予以移交,因此公安机关可以先将财产移交请求国。其他原因是指除被请求引渡人死亡、逃脱以外的,其他足以使引渡无法执行的无法克服的客观原因,如被请求引渡人病危等。根据本条的规定,无法执行引渡时,“可以”而不是必须向请求国移交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因此在引渡实践中是否交付财物,应由执行引渡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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