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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1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二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在出具请求书的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 
  (二)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 
  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请求引渡的国家除了向我国提交引渡请求书外,还必须提供的相关文件材料的规定。 
  本条是在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书应当载明的事项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本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应当在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书的同时一并提供。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要求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第二款是要求请求国有条件提供而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国在出具引渡请求书的同时必须提供的相关材料包括:(1)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逮捕证或者其他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这里所说的“为了提起刑事诉讼”是指请求国准备或者正在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追诉。“逮捕证或者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副本”,是指请求国司法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逮捕决定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司法诉讼文书,如通缉令、拘留令、临时逮捕证等等。(2)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这里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指有的国家已经对被请求引渡人作出有罪刑事判决或裁定,而且这些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为了对被请求人执行刑罚,也可以依据该刑事判决书或裁定书对被请求引渡人提出引渡请求。但必须提供该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副本。(3)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这里所说的“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指由刑罚执行机关,如监狱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在请求国服刑,还有一部分刑期尚未服完,服刑期间逃跑等证明材料。“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是指请求国在提出引渡请求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支持自己请求书所载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或证据材料,以有助于我国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所谓必要的犯罪证据,不是指所有的犯罪证据,而是指能够证明被请求引渡人犯罪,并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犯罪证据和证据材料。 
  根据一般理解,对法院已经开庭审理,并经过控辩双方对质的案件的证据材料叫证据;对侦查机关收集的正处于侦查起诉阶段,尚未经过法庭上质证的证据,称为证据材料。不论是证据还是证据材料,这些都将有助于我国司法机关确定是否引渡被请求引渡人,这些材料都是供我国司法机关参考,以判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符合双重犯罪原则,是否予以引渡合作。因此请求国要提供这方面的文件材料。 
  本条第二款是对请求国有条件而应当提供相关材料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请求国掌握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应当提供。本款中要求请求国提供“被请求引渡人照片、指纹以及其他可供确认被请求引渡人的材料”的规定,是对本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的规定的补充。这样规定是为了有助于被请求国查找被请求引渡人,从而最终能实现引渡。因此,一般情况下,请求国向他国提出引渡请求,凡是有助于确认逃犯身份的文件、陈述或情报,包括对其体质特征的描述、指纹等,应当尽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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