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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二节 引渡请求的提出

第1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五条 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释义】 本条是关于没有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向我国作出如果我国政府也向其提出引渡请求,同样予以协助的互惠的承诺的规定。 
  在引渡法实施前,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还不多,只有十几个国家,大多数国家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但是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日益增多,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需要,与外国进行引渡合作的案件会时有发生。在进行这些引渡合作时,除了依据引渡法和国家之间签订的引渡合作条约外,对一些没有引渡协定、条约的国家有时也需要开展这方面的合作。 
  引渡作为国家之间进行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形式,一方面反映了各国打击刑事犯罪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另一方面作为一种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必须以一定的外交关系为基础,必须遵循主权国家之间相互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这一原则都有明确的规定。在与我国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中开展引渡合作同样要遵循这一原则。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外国在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应当要求请求国给予我国以互惠的承诺。这一承诺包括该国在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情况下,向我国提供引渡协助,也包括该国以其他某种方式向我国提供某种外交或司法上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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