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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三节 对引渡请求的审查

第1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九条 外交部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交部应当将符合法定要求的引渡请求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 
  本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1)外交部经审查认为引渡请求符合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的,应当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审查。这里规定“应当”转交,是指外交部对符合规定的引渡请求不能终止,必须转交。(2)引渡请求是否符合要求由外交部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和引渡条约的规定进行审查认定。(3)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材料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是指外交部在转交引渡请求时,不仅要将引渡请求书转交,还要将所附文件、材料一并转交;不仅要转交给最高人民法院,也要同时转交给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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