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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引渡 第七节 引渡的过境

第4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四条 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 
  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提出过境请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在我国过境应当向我国提出过境请求的规定。本条共两款。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个方面的内容就是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应当向我国政府提出过境的请求。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对自己的领土、领空和领海都享有主权,不受任何国家的侵犯。这也是受国际法保护的。根据国际惯例,当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引渡需要路经第三国领域时,必须向该国提出过境的请求。只有经该国政府同意后,方能途经该国领域,这是对该国领域主权的尊重。当然,关于引渡的问题还不仅仅是主权问题,还关系到一些别的较为复杂的因素。比如,有些引渡还牵涉到国际上的政治斗争。当两个国家对一个人需要实施引渡,而这种引渡行为牵涉到国际政治见解方面的不同;或者被请求引渡的人是一个当时国际上比较敏感的政治人物;或者对该被请求引渡的人在司法管辖权上还存在着争议的等等情况。被申请路经的第三国出于本国的根本利益和国际斗争方面需要的考虑,当然要作出对这种引渡是否同意的明确表示。并且不能容忍和默认不利于本国利益或者有损于本国利益的其他两国之间的引渡而路经本国领域的事件的发生。有关国家也应当尊重他国在这方面作出选择的权利。另外,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第三国时,有时会出于为了实施引渡的安全或者需要取得该国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以及其他方面因素的考虑,就更需要主动向该国提出过境请求。总之,正是由于上述方面的原因,考虑到国际上的通常做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条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另外,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提出过境请求。这一规定的基本含义是,其他两个国家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的,要按照我国同其他国家之间进行有关引渡方面的程序同样对待。在本法第四条中对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需要通过外交途径联系、我国外交部为指定的进行引渡的联系机关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二节中对向我国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所需提供的请求书、有关材料和保证等从程序和有关内容上也都作了明确规定。任何其他两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我国政府都要毫无例外地按照这些规定程序办理,并按照这些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关于上述规定的有关具体内容,在前边的条款释义中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这里不再赘述。 
  应当注意的是,本款规定的外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适用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情况与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而适用这些规定的情况是有所区别的。主要是,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规定的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所应当遵守的程序还应当包括该章第三节规定的内容,就是对于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我国法律和有关引渡条约的规定,还要经我国的有关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这是任何国家向我国政府提出引渡请求所必不可少的一项程序性规定。因为对该国向我国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予以准许,一是要由外交部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查,另外还要由有关的人民法院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外交部转交的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要通知公安部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的下落。还要根据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或者被请求引渡人的其他犯罪,确定是否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诉。另外还要组成合议庭对请求国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还应当听取被请求引渡人的陈述及其委托的中国律师的意见等等。按照本法的规定,我国政府在审查外国向我国政府提出的引渡请求时,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而本款所规定的其他两国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情况,不存在上述需要我国的有关司法机关查找被请求引渡人下落和组成合议庭审查请求国的引渡请求以及听取被请求引渡人陈述的必要。所以本款规定其他两国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适用本法第四条和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即可。 
  本条规定的第二个方面的内容就是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关于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和发生计划外着陆的两种情况的适用规定。如前所述,第一款规定了我国对其他两个国家之间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的,原则上都应当向我国政府提出过境请求,这是牵涉到我国国家主权的问题,是一个原则规定,也是必须要明确和强调的。但是出于实际情况和具体操作的灵活角度的考虑,有些情况则要区别对待。首先,对于过境采用航空运输并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着陆计划的,不适用前款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指如果其他两个国家进行引渡需要经过我国领域,并且采用航空运输的方法,在我国没有着陆计划,只是按照正常的航行飞经我国领空,并且又不损害我国领空主权的,同时也不会造成损害我国其他利益的后果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不需要向我国提出过境请求。但对于在我国发生计划外着陆的,就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向我国政府提出过境请求。所谓“计划外着陆”,是指其他两国之间进行引渡,并采用航空运输的方法,原本不准备在我国着陆,但由于发生了临时或者意外的情形,需要在我国实施着陆的情况。比如飞机发生了临时故障,或者飞机需要补充燃料以及其他一些临时性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了这样的情况,根据本款的规定就要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也就是必须要按本法的有关规定向我国政府提出过境请求并且需要经过我国政府的同意,而且还要如实向我国政府报告有关的引渡事宜。这正是出于国家主权的角度的考虑。我国政府对任何由于发生临时变故需要在我国领域内作暂时停留的外国的飞机等,都要进行严格地审查和作出准予或者拒绝过境的决定。根据国际惯例,有关国家不能向我国政府隐瞒有关引渡的事实真相。否则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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