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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向外国请求引渡

第4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四十九条 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被请求国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应当提交相关的文书、文件和材料的规定。 
  在处理引渡事务过程中,无论是请求引渡、引渡过境,还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请求国都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书材料,以供被请求国审查。这也是尊重被请求国主权的具体体现。当然,由于国与国的具体情况不同,对于请求国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的要求也不尽一致。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对于请求国的引渡、引渡过境以及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的请求,所应当提交的文书材料,依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应当依照引渡条约的规定提出。 
  在处理引渡事务中,无论是请求引渡、引渡过境,还是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双方签订了引渡条约,则应当按照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及到所需要的相关文书、文件和材料也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提出。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引渡条约》的规定,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有:(一)足以表明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及其可能所在地址的文件、说明或者其他证据;(二)关于该案事实的说明;(三)说明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的要件和罪名的法律规定;(四)说明对该项犯罪所处刑罚的法律规定;(五)说明有关该项犯罪诉讼时效或者执行刑罚时限的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引渡条约》的规定,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应包括:(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国籍、住所地和居住地的材料以及其他关于其身份的说明,如有可能,关于其外表的描述、照片和指纹;(三)关于犯罪行为和后果,包括物质损失的概述;(四)请求的缔约一方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包括对该项犯罪所处刑罚的规定;(五)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或者执行判决时效的法律规定。 
  二、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提出。 
  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为止我国只与十几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依照引渡条约处理引渡事宜的情形毕竟有限,还有的国家即使与我国签订了引渡条约,但是对处理引渡事宜中所需要的相关文件、材料,在条约中并没有规定。因此,根据本条的规定,对没有引渡条约或者引渡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四节和第七节的规定提出。如本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一)请求机关的名称;(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三、被请求国对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其要求提出。 
  在签订引渡条约时,双方主要是考虑一些常见的引渡情形而确定引渡、引渡过境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请求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但是实践中案情复杂多变,经常会出现对方提出超出条约约定所需的文书、文件和材料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其特殊要求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被请求国的特殊要求提出。这里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我国宪法和各种法律规定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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