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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依照本法进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引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引渡,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要求我国将某刑事逃犯移交给外国;二是由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请求外国将某刑事逃犯移交给我国。引渡法对这两种情况都作了规定。其中对外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从该请求的提出,需要提供什么文件和材料,我国如何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强制措施,如何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以及最后决定是否引渡,等等,引渡法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于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的,由于被请求引渡人在外国,外国如何对该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及如何进行审查等,我国的引渡法不可能作出具体规定,因此本法对这种情况只规定我国如何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至于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后,外国如何审查及是否同意引渡,不属我国引渡法调整范围。 
  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按照本法进行,还应当处理好本法与我国同外国之间签订的引渡条约的关系。从原则上说,不管我国已经与外国签订引渡条约,或者还没有和外国签订引渡条约,在办理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案件或者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时,都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但是,对于我国已经与外国签订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有时会出现引渡条约与本法的规定有不同规定的情况。在本法制定以前,我国已经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还参加了一些载有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在这些引渡条约里,对于我国和外国之间如何进行引渡,如关于引渡请求的提出和接受,审查引渡所依据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对被请求引渡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等,也作了许多具体的规定。由于与每一个国家签订条约的具体情况不同,双方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等因素,造成条约当中某些具体规定的表述可能会与引渡法的规定不尽相同。对这种引渡条约有不同规定的情况,考虑到这些规定是经过两国谈判最后达成一致意见确定下来,并由两国政府共同签订的,条约按照两国各自立法程序批准后,即对两国都有约束力,而且我国签订的引渡条约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我国今后在引渡问题上应当受该条约的约束,这也符合国际法上“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因此,对于在本引渡法生效之前我国已经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中存在有与本引渡法不同规定的,应当优先考虑引渡条约的规定,按照引渡条约行使有关权利、履行有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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