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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外国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引渡合作。 
  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外开展引渡合作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两层含义,一是对外开展引渡合作必须遵循平等互惠原则,二是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是我国对外交往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我国对外开展引渡工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合作以有效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一方面反映了打击刑事犯罪是各国的共同利益和需要,另一方面也说明引渡必然以一定的外交关系为基础。引渡是国家之间的协作,各国在对外开展引渡合作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司法协助活动时,也必然反映出国家之间的一种平等关系和互助、互利关系。对于还没有同我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向我国提出引渡合作要求的,应当以互惠原则为前提,具体说,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我国被请求向外国提供引渡协助时,应当要求请求方给予互惠的承诺,这种承诺包括将来该国在我国向其提出引渡请求的情况下向我国提供引渡协助,也包括该国以其他某种方式向我国提供某种外交上或司法上的协助。对于外国通过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建立固定的引渡合作关系的,这种互惠原则自然就体现在引渡条约当中,从我国已经签订的引渡条约看,均有关于两国在平等互惠原则基础上开展引渡合作的规定,两国在按照引渡条约和各自的引渡法律进行引渡工作时,自然遵循这一原则。 
  引渡合作除了要体现互惠原则外,作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引渡工作中必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国际引渡的实践情况看,引渡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不是仅仅由法律规定决定的,引渡往往涉及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等关系,受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在对外开展引渡合作时,应当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外交政策保持一致,反映国家的政治和外交需要,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要通过对外开展引渡活动,发展与有关国家的友好关系,为国家建设服务,而不能片面强调眼前的利益而有损于国家的主权或国家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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