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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被请求引渡人”是指请求国向被请求国请求准予引渡的人; 
  (二)"被引渡人”是指从被请求国引渡到请求国的人; 
  (三)"引渡条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引渡条约或者载有引渡条款的其他条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名词概念解释的规定。 
  “被请求引渡人”是引渡案件的当事人。在通常情况下,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基于以下几个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在请求国境内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后逃到被请求国;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其他国家实施了犯罪行为而请求国有刑事管辖权并认为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该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国境内;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在请求国被定罪判刑,而后逃到被请求国等。在这几种情况下,请求国均可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 
  “被引渡人”是指被请求国作出准予引渡决定、移交给请求国的人。“被请求引渡人”与“被引渡人”的区别是,前者是请求国向被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由被请求国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供引渡的人,后者是被请求国最终作出准予引渡决定、将要引渡给请求国的人,也包括已经引渡给请求国的人。 
  按照本条规定,“引渡条约”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由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引渡条约,目前我国已经与12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其中7个条约已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生效。另一部分是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该公约中有关于引渡的条款,如我国已经加入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中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将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其他恐吓方式劫持航空器的犯罪作为可引渡的犯罪;又如我国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规定,各缔约国应将违反有关国际公约制造、生产、提供、出售以及进出口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有关国际公约种植罂粟、古柯、大麻植物的犯罪行为视为可引渡的犯罪,并不应将这些犯罪视为政治犯罪或认为是出于政治动机等。这些有关引渡的规定,都属于本条和本法规定的“引渡条约”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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