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网站最新推出:在线智能撰写合同,帮您轻松搞定!
热门关键词: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餐饮商旅 员工手册 合同纠纷起诉状    更多>>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1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用人单位只有采取法律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一些用人单位就是由于没有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所以职业病危害的情况比较严重。因此,依法采取防治职业病的管理措施,也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条件。按照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用人单位必须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要设置一个内设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是指定一个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具体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这些机构或者组织中要有专职或者兼职的专业人员专门从事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这也是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组织建设。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并要实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这是职业病防治中首先要采取的措施。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仅仅有职业病防治措施是不够的,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第二步就是必须制定出具体的职业病防治计划,以及落实职业病防治计划的具体方案。这也是检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依据之一。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第三步,就是要将职业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建立并予以完善,比如,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职业卫生培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等。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一套具体的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这是加强职业病管理的需要。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置、运转和效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结果与分析、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和检查结果及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主要包括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的诊断、处理、治疗和疗养、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救情况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进行经常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是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里讲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指对工作场所的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由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检测,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结果报告的活动。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失修等原因,对劳动者造成的突发的职业损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如何救援的方案与措施,只有这样,才能应对各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使得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使受到危害的劳动者得到及时的救治,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尽量减少伤亡。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