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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3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四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释义】 本条是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如何处理的规定。 
  一、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劳动过程中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这里讲的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某种意外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设备失修等,对劳动者造成的突发的职业损伤,如毒气泄漏引起急性中毒等。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控制住危害事故的发生,不使这种危害扩散。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事故,也要积极的采取措施,避免危害事故的发生。应急救援措施,一般是指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抢救和采取援助措施。2.在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地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时地了解发生事故的情况,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有效的措施。有关部门包括劳动行政部门。按照本条规定,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到达事故现场,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对事故进行处理,不能拖延。这是对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一项责任。如果有必要,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临时的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措施。 
  二、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或者有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及时地组织进行救护,及时将受到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送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并对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留在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对于以上治疗、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花费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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