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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的目的和立法根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的总纲,只有纲举才能目张,其他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是为实现立法目的而服务的。本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按照本法第77条规定,本条所讲的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据有关部门调查,职业病危害分布于全国三十多个行业,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危害最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累积尘肺病人558624人,其中已死亡近 133226人;现患病人425398例,还有60多万可疑尘肺人员,新发尘肺病人仍以每年1.5-2万例的速度增长。重大恶性职业中毒时有发生。随着乡镇企业的发展,原来主要集中在城市和工业区的职业病危害迅速向农村地区转移。在对外开放、引进国外技术过程中,随着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职业病危害也随之由境外向境内转移,在我国已经出现了一些以前从未有过或极少发生过的严重职业中毒。目前,我国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有:一是粉尘危害。尘肺是我国发病人数最多、最常见的职业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多达数十种。其中主要以矽尘和煤尘引起的尘肺病人最多,约占全国尘肺发病人数的 87%,是我国尘肺防治的重点。二是毒物危害。据职业病报告统计,近年来我国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引起中毒的化学物质约四十多类。每年全国报告各类急、慢性职业中毒几千人,死亡数百人。据有关部门对焦炉逸散物、氯甲醇、石棉、联苯胺、苯、砷、氯乙烯、铬等8种化学物质职业病危害的调查,这8种化学物质的职业病危害均可导致职业肿瘤,并且发病率很高。在被调查的23个省、市的460个厂矿企业共 156000人中,从事石棉作业工人的肺癌发病率比一般居民高9倍,从事联苯胶作业工人的膀胱癌为正常发病率的24倍,接触苯作业职工苯白血病的发病率是对照组的6倍。三是放射性污染危害。目前,射线技术和核技术在我国工业、农业、医学、科研教学和国防等领域已广泛应用,其潜在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增加。由于放射线看不见、摸不着,无嗅、无味,一旦发生事故,危害严重。 
  据有关部门的专家预测,对于职业病危害,如不采取有效措施,今后10年将有大批的职业病人出现。因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会导致劳动者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脏、肝脏、肾脏、皮肤严重损害,致死、致残和严重摧残身心,其危害程度远远高于生产安全事故和交通事故。因此,需要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来预防职业病危害,控制和消除已经存在的职业病危害。 
  2.防治职业病。按照本法第2条的规定,本条所讲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一旦罹患职业疾病,很难治愈,不仅会致劳动者致残、死亡、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还会给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巨大损害。国家应当加大防治职业病的力度,以维护改革、稳定和发展的大局。 
  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如前所述,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由于我国职业病防治立法不够完善,相关规定中有关保护劳动者健康措施不利,致使一些用人单位无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以及其他权益。比如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投资成本,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引进投资时不考虑必要的配套防护设施的建设,随意取消或削减这方面预算,留下了职业病危害隐患。有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强度、超时劳动,甚至在发现劳动者患病或可能患病时以种种理由解雇劳动者。这些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也是造成我国职业病高发的重要原因。另外,由于我国相关法律中缺乏对劳动合同中有关职业病危害告知和劳动者健康保护方面的规定,使劳动者遭受职业性健康损害后难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同时由于法律缺乏对工程(或作业)承包中有关劳动者健康保护责任的规定,一些企业大量雇佣农民工、临时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农民工、临时工在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往往得不到应有防护条件和个人防护用品,造成职业病危害从职业人群向社会人群广泛扩散。原本局限于企业内的职业病危害,通过多层次外包、转包等形式,广泛转移或转嫁到其他企业和劳动者个人,造成我国基本劳动力的严重损害,依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已成当务之急。制定职业病防治法就是要依法让用人单位在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上负起责任,为劳动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不预防、不控制和不消除职业病危害的违法行为作斗争,并为其提供法律的保障。 
  4.促进经济发展。目前,我国无论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患者累积病例、死亡人数和新发病例都居世界前列,因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已达百亿元。根据1984年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个尘肺病人经济损失为3.41万元/人,历年粉尘危害经济损失总额折算当时现值11.04亿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占23%。另外,职业人群是全国人口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的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依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可以给国家、用人单位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减轻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负担,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国家和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最终实现我国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二、立法根据 
  这里所讲的立法根据,是从法律体系上来讲的。本法的立法根据是《宪法》。在我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法律体系的主导部门,是基础,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根据,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本法也不例外。《宪法》规定了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方面的内容,本法将《宪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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