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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一条 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 
  一、制定职业卫生标准的必要性 
  职业卫生标准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技术规范,是实践和科学实验的经验总结,贯穿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过程。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没有职业卫生标准不行;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没有职业卫生标准不行;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没有职业卫生标准也不行。可以说,没有职业卫生标准,衡量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就没有标准。 
  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专业性、技术性强,要求颁布及时、准确、全国统一,以确保本法的各项规范得以全面执行,因此,本条规定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即目前的卫生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法相对标准化法来讲,“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属于“另有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和可能及时制定、修订并公布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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