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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防治职业病的职责的规定。 
  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因而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按照本条规定,人民政府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 
  根据本条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主体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基本要求有两个:一是将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二是要组织实施,即采取措施落实规划,实现规划。 
  二、认真执行本法的立法原则 
  根据本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目前,我国一些乡镇企业和分散的小企业职业病危害较多,据卫生部20世纪90年代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工业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调查,有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近30%的乡镇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病危害,职业病病人检出率达4.3%,可疑职业病检出率达11.4%。分析产生的原因,除了用人单位不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外,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存在地方保护主义,致使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些乡镇难以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方面的工作。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这里所讲的认真执行本法,就是要自觉学习、宣传本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本法。所谓支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就是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不要充当违法单位和人员的保护伞,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劳动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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