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5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一条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的规定。 
  一、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保险。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是建立职业工伤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社会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各国均以立法形式强调雇主必须对雇员的工伤事故负责。一百多年来,雇主负责工伤赔偿已成为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制定了工人赔偿法,对雇主的缴费义务、赔偿范围、赔偿额度等作了详细的法律规定。二是具有保障性。工伤社会保险是对因工伤亡者全过程的保障,包括工伤医疗如医药、诊治、手术费用,工伤生活待遇如长期生活费补贴、工伤残疾补助金、丧葬补贴、遗属抚恤金,以及工伤康复费用和转业培训费用等。三是具有优厚性。工伤社会保险较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待遇都要高。养老保险只保障基本生活,失业保险只解决失业救济;而工伤社会保险既保障伤残者的生活,又根据伤残情况补偿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年龄、工龄条件的限制,凡是因工伤残的均予以相应待遇。四是工伤社会保险缴费的单方性。工伤社会保险劳动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由雇主单方缴纳保险费是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有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强调雇主、雇员双方分担风险,由双方缴纳保险费用的做法。 
  二、我国目前在工伤社会保险方面主要适用的是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其主要内容是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征缴工伤社会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用于对工伤职工或者职业病患者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用人单位出资,解决职业病病人治疗经费的有效途径之一。因此,本条明确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个月至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