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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5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二条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病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50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第51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认真落实这些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及有关社会保障可以得到相当程度的解决,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还有可能难以完全补偿职业病病人因患有职业病所受到的损害。这样,职业病病人就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法律上应当肯定并保护职业病病人的这种正当权利。 
  二、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的1713个县市开展了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参加职工3718万人,即使这样,也只占职工人数的27%。一些高风险的行业没有参加,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大多数没有参加,导致许多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保障。针对这种情况,本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我国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享有赔偿请求权,职业病病人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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