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释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69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九条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和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这主要是因为,这些设备和材料多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能小,环境污染严重,毒副反应大,对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和动植物安全危害较大的产品,因此国家对其给予明令淘汰,禁止任何单位生产、经营或者进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如《产品质量法》第29条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第35条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对于违反者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51条的规定给予没收、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处罚的,也应依照其规定执行。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