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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5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的规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为了确保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针对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执法手段不足和措施不够有力的情况,本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调查取证。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相关的情况,依法取得相关证据。 
  2.查阅、复制和采集样品。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采集相关的样品;查阅、复制资料后应当依法为当事人保密。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即卫生行政部门有权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比如要求停止没有防护设施的作业等。 
  二、采取行政措施应依法进行 
  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上述行政措施,必须依法进行,比如依法出示相关证件,不能违法失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关措施,采集样品必须符合要求,不得要求违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相关的样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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