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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6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六十一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资格认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队伍建设的规定。 
  一、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 
  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多,专业性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资格认定,防止不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混进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对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法制定相关的规范条件,对执法人员提出要求。只有符合要求的,才能上岗执法。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队伍建设 
  拥有一支过硬的队伍,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前提。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必须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及时处理违法人员,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是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本法颁布实施以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将相关的制度建立起来,保证所建立的相关制度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同时有利于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是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是经常性的,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以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不应当走过场,要认真对待,使监督检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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