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生效日期是1999年11月1日,其间相隔4个月时间。留出这段时间,是为了便于向全国人民进行宣传教育,也便于有关部门利用这段时间做好法律实施前的各种准备。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生效,对于生效以后发生的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执行,原来有关规定与本法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