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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1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二条 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应当将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纳入职业培训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同时进行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的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对象不仅是在校的学生,而是全体未成年人。一部分初中已经毕业,未继续升学而直接参加工作的未成年人仍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对象。这部分人刚出学校门,步入社会,由于其尚未成年,社会经验少,认识能力和识别是非的能力也较差,如不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则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引诱,受社会上不良环境影响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必须加强对这部分人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的教育。根据对这部分人进行预防犯罪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对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关于“职业培训机构”,《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这些规定,社会上建立起了许多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开办的旨在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实体的组织单位。包括各类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工学校等,也包括开办职业培训中心、专业技术培训班等。关于用人单位的职业培训,《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用人单位有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义务和职责。本条是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告别学校生活,走向社会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如何防止他们犯罪方面应尽什么义务作了规定。根据本条规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进行职业培训的时候,如果职业培训的对象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的,对他们还应进行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的教育,要设置这方面的课程和内容。 
  本条所说的“法律知识”是指公民经常接触并运用的基本法律和常用法律知识,如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预防犯罪教育”主要是指本法所规定的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使未成年人懂得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违法和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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