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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第1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三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有针对性地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的规定。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力量。居委会、村委会搞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对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效地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在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应当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这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义务。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居民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或村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或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是他们的首要任务。而宣传法律,进行法制教育,是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作为宣传宪法、法律,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配合学校、家庭做好对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对于未成年人来讲,有相当一部分时间是在家中度过的,因此,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于他们的宣传、教育具有重要作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未成年人积极开展预防犯罪的宣传教育,既体现了本法中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的立法精神,也有利于全方位地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二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所谓“有针对性地”,包括针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针对当地当时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情况两个方面。也就是说,从当地的治安状况、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具有普遍教育意义或在全国或当地有重大影响的事件、案件,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活动。如结合本市或本地区染有不良习气,施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情况,或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情况和实际问题,开展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实施不良行为的宣传教育活动,比如举办英雄、模范事迹图片展览,组织未成年人参观;组织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学习有关法律,观看有法制教育内容的电影、电视、文艺演出等等,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未成年人懂得不良行为的危害、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纪,做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的好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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