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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1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以及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规定。 
  本条从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众所周知,吸烟和酗酒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各种器官尚不完全发育成熟,因此吸烟所攫取的尼古丁和酗酒所攫取的大量酒精,对他们的肺和大脑危害非常大,长期吸烟和酗酒会严重摧残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但本条规定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不只是为了保护其身体健康,更重要的是防止其养成不良习惯。吸烟、酗酒并不都一定直接诱发犯罪,但实践证明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往往与他们吸烟、酗酒有着一定的联系。之所以将吸烟和酗酒作为本法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预防的一个方面,一是考虑未成年人吸烟和酗酒一旦成瘾,由于未成年人并无收入来源,为了达到吸烟和酗酒的目的,未成年人可能会想方设法去搞钱,易诱发不良行为的产生;二是考虑目前有的未成年人三五成群在一起交流吸烟酗酒的体会,并以此为乐,来对抗社会、学校、家庭的正面教育。一些未成年人养成不良习惯、不良行为,恰恰是从吸一支烟、喝一次酒开始的。从实践来看,由此引发的盗窃、诈骗,甚至暴力性犯罪案件屡见不鲜,通过调查发现在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吸烟、酗酒不良行为的占有很大比例。因此,防止和杜绝未成年人吸烟和酗酒,也是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根据本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均有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和酗酒的责任。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家庭生活中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和酗酒,这就要求家长不但不能主动给未成年人烟抽、酒喝,而且,一旦发现未成年人有这些不良行为,应当马上予以制止。对于学校来说,也同样负有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和酗酒的责任,应当向未成年人讲明吸烟和酗酒对于自身的危害和易产生的不良后果。对于发现未成年人有上述不良行为,还应当及时予以教育,使其及时纠正。本条规定的“酗酒”是指较为经常地沉迷于饮酒,并产生一定的成瘾性。本法通过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教育未成年人,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烟酒。本条规定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这里的“任何经营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商店、饭店、餐馆等营业性场所,也包括街头或者活动的摊贩。“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是指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将烟、酒直接出售给未成年人。在实践中,经常遇到未成年人的父母让未成年人为自己购买烟、酒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即使不是未成年人自己用来享用,上述经营场所也不得向其出售。这也同时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未成年人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直接购买香烟和酒类。这一规定是为了更好地采取措施,有效地杜绝未成年人吸烟、酗酒,各种经营场所、经营者以及家长都应当依照法律约束、要求自己,共同作好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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