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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3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六条 工读学校对就读的未成年人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工读学校除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在课程设置上与普通学校相同外,应当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针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家庭、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工读学校毕业的未成年人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释义】本条是关于如何对工读学校的学生进行教育和矫治以及不得歧视的规定。本条共分2款。 
  第1款是关于对工读生应当严格管理和教育以及如何设置课程的规定。对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严格管理和教育”包含以下几方面的意思:第一,从思想上,应当结合学生的实际,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深入了解学生养成严重不良行为的原因,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特点,做艰苦、细致的思想转化工作。对学生应热情关怀,严格要求,启发诱导,耐心教育。根据工读学生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把思想品德教育寓于各项集体活动之中,逐步建立起有良好作风、共同奋斗目标的集体,培养其集体主义精神,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可以建立学生会、班委会等组织,也可以建立共青团组织,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等。第二,应当建立严格的科学管理制度,应当集中食宿,对学生提出严格的要求,组织学生过有纪律的生活。区别不同情况,分层次地进行管理教育。第三,应防止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工读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这里说的“严格”是指制度上的严格、对待矫正其严重不良行为要求上的严格,而不是采取野蛮、粗暴的教训方式。对于工读学生的教育,首先应当落实在义务教育法的要求上,即逐步达到9年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在基本课程设置上要与普通学校相同,即对于同样年级普通学校开设的课程,工读学校也应当开设,如政治、语文、数学、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等。当然,工读学生可能在基础和掌握程度及进度等方面与普通学校会有差别,但在课程的设置上应当相同,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选用普通中学的教材,也可以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自编教材,因人施教、因程度施教。根据本款规定除上述课程设置相同外,还应当加强法律教育的内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由于已经临近犯罪边缘,缺乏法制观念,因此,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是十分必要的。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时,应当主要针对其严重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 
  第2款是对工读学生不得歧视的规定。对于送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家庭应当关心,给予温暖,不得放任不管,不但应当负担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和学习费用,还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矫治和教育工作,不得因其进了工读学校,而歧视、辱骂或者殴打。对于学校则更应当关心爱护工读学校的学生。工读学校的教师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工读教育,品德优良,作风正派,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并能胜任工读教育工作。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教育过程中,应当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虐待和歧视。对于工读学校的学生,凡是能够坚持学习、接受教育,改正错误、遵纪守法,文化、职业技术等课程考试合格者,均应当准予毕业。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工读学生由原校或者所在学校发给初中毕业证书。根据本款规定,工读学校毕业学生,“在升学、就业等方面,同普通学校毕业的学生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这就是说在工读学校毕业的学生,如果成绩好,符合继续升高中、大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不得歧视,不予录取,应当按照普通中学的学生同样对待。对于准备就业的毕业生,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其安置问题,劳动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解决他们的就业出路问题,对符合条件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发给营业执照。不得以该学生曾有劣迹,而限制其正当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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