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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20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或者迫使离家出走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当履行其监护职责密切相关。许多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放弃监护职责有关。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甚至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了监护职责,而未成年人由于正处于体力、智力发育过程中,经历浅,社会知识少,容易受到坏思想或者坏人的欺骗和引诱,这是很多未成年人发展为罪犯的社会原因。《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具体来讲,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本法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职责也作一些明确的规定,如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不良行为,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等等。为了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各项监护职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本条作了相应规定。本条共分两款。 
  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本款规定列举了放弃监护职责的两种主要表现。一是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这里所规定的“放任不管”,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思想教育方面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放弃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自己的孩子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觉得生气、失望或者丢了面子就不再进行管教,有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为自己的孩子学习不好、有残疾等原因又不敢遗弃就对其放任不管,也有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忙于工作、经商,认为给子女优越的生活条件和物质享受就算尽到了责任,对孩子的思想教育放任不管。但无论有什么原因,有什么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适当履行其监护职责,不能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二是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这里所规定的“迫使”,是指采用任何方法和手段,致使未成年人无法忍受,不得不离家出走,实践中经常表现为采取粗暴管教、打骂、侮辱和虐待等手段,致使父母与子女关系恶化,严重对立。迫使未成年人离家出走,不仅仅是放弃法律规定的监护职责的表现,有时还会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以虐待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条第2款是关于未成年人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责任的规定。本款所说的“离家出走”,包括被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迫使离家出走的,被引诱离家出走的和自己决定离家出走等各种情况。无论未成年人是因为什么原因离家出走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都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应当应其请求查找该未成年人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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