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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21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都有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离异父母对子女都有教育义务的规定。 
  从司法实践来看,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许多人来自离异家庭。离异家庭的子女,相对于普通家庭的子女来说,犯罪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两个原因:一是父母离异对于思想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往往会直接造成伤害,尤其是父母在离婚前和离婚时争吵甚至打骂的,会使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很大变化,性格也产生很大变异,有可能产生自暴自弃或者报复社会的念头;二是离异家庭,尤其是离婚后产生的单亲家庭,有些会因为种种原因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教育,家庭教育比较薄弱,或者对未成年人过于溺爱,教育方法不当,也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重视离异家庭对子女的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强调父母离异后离异双方对子女的教育责任,本法又专门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离异双方对子女仍然都有教育的义务。这里所说的教育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负有保证子女受教育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共同负担子女的抚育费,这里所说的“抚育费”,除了包括子女的生活费外,还包括子女的教育费用等。抚育费的给付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对于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同时,对于已经成年,但尚在校就读,没有独立生活的子女,如果父母有给付能力,仍应承担必要的抚育费。二是负有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对子女在思想、道德等方面教育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子女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结合学校的计划,对子女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教育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教育子女不得吸烟、酗酒等等。实践中有些父母离异后,子女不随其生活的一方往往以为,自己的义务就是给付抚育费,至于思想方面的关心和教育,则与自己无关。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本条明确规定:“任何一方都不得因离异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义务。”即使不与子女在一起生活,父母仍然应当关心教育子女,这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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