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网站最新推出:在线智能撰写合同,帮您轻松搞定!
热门关键词: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餐饮商旅 员工手册 合同纠纷起诉状    更多>>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22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二条 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 
  【释义】本条是关于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的规定。 
  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基于这一考虑,本法对家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责任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指导,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各种活动,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二是在法律教育、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等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了多项责任和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首先是未成年人的生父母。但这些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离异家庭,父母离异后许多又组成了新的家庭,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同时还有许多未成年人被收养的情况,形成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在这样的家庭关系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实际上就落在了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继父母、养父母的身上。为此,本条专门对继父母、养父母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这里所说的“继父母”,是指继父或者继母。未成年人的母亲或者父亲在离婚后或者配偶死亡后再婚的,其配偶就是该未成年人的继父或者继母。《婚姻法》第21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未成年继子女的,他(她)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就相当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父母的职责。关于收养关系,《婚姻法》第20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就取代了养子女的生父母的位置。在法律上,无论是权利还是义务,养父母就相当于其收养子女的生父母,当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父母的职责。 
  本条所说的“履行本法规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在预防犯罪方面的职责”,是指履行本法各章中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比如,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结合学校的计划对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继父母、养父母应当教育受其抚养教育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不得有不良行为,教育其不得吸烟、酗酒;继父母、养父母不得让受其抚养教育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和学校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继父母、养父母对受其抚养教育的,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等等。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