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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24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开展各种讲座性的活动,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以防止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规定。 
  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出于对未成年人关心、爱护,希望其健康成长,成为对国家、社会有用的人的良好愿望,对未成年人严格管理、约束是可以理解的,所谓爱之深,责之切。但他们往往不注意教育的方法,特别是有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他们自己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个人素质较低,不懂得如何教育孩子。有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发现孩子有劣迹或犯了错误,不是耐心帮助孩子分析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指出该怎样做,而是打骂孩子,不让吃饭,甚至赶出家门;有的教育方法溺爱放纵,特别是独生子女,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千方百计地满足他们的要求,生怕他们受半点委屈,尽可能地为他们创造一切条件,结果使孩子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乐的坏习惯;有的教育方法成人化,一些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缺乏了解,对他们采用成人式的教育方法,结果精力花费了许多,收效一般甚至适得其反。针对上述情况,本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是本条规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应尽的职责。 
  心理是指一个人的思想和情感。心理活动可以说是一种最复杂的活动,一个人的心理活动是以其年龄及生理现象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在小学、初中、高中、大学不同的年龄段,其生理发育程度不同,心理活动也就不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根据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生理、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教师、未成年人的家长进行指导。一般来讲,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的发育是均衡的。但近年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极大的提高,对于正处在发育时期的未成年人来说,极大地满足了他们成长发育所需的物质营养。社会文化生活日益丰富多彩,各种影视剧、书刊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使未成年人应接不暇,这些都构成了刺激未成年人成长发育的因素,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提早进入发育期。在生理方面,提前进入青春期,身体各部都在迅速生长。体形改变了,内脏机能逐步健全了,性功能日渐成熟了。然而在心理方面,还未形成独立的性格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知识缺乏,社会经验少,思想单纯,行为幼稚,出现了生理发育早于心理发育的不协调现象。这种结果使未成年人产生许多心理特点: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具有片面性和表面性,明辨是非的能力差,好奇心、求知欲、摹仿能力很强,经不起腐朽思想的诱惑,特别是描写社会犯罪的影视、书刊及淫秽录像的泛滥,诱导一些鉴别能力差的少年盲目模仿;尚未形成独立的性格和世界观,具有极大的可塑性;自我认识能力过低,自我评价过高,处处表现出极强的独立意识,但独立性较差;在生活上力求丰富多彩,但由于他们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平衡以及自我意识的发展与他们的社会地位之间存在差异,导致他们情绪较为复杂,情感极不稳定,容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由于他们性逐渐成熟,性意识增强,决定了他们乐于聚众、交往,重哥们义气,对异性给予特别关注等。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针对未成年人的这些特点,通过兴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向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如举办以如何对孩子进行青春期教育、生理卫生教育、如何帮助孩子增强自信心、如何指导孩子结交朋友等为题的专题讲座,请教育专家对教师、家长进行教育观念、教育方法的讲座,请心理医生对教师、家长进行未成年人心理卫生常识的教育,如何培养未成年人健康心理的教育并开展心理咨询活动,请法律专家对教师、家长进行法制教育以及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的教育,对部分文化水平低、教育不得法或孩子具有某种不良行为的家长实施重点教育,也可以组织教师、家长与有关的专家进行座谈,家长之间相互交流介绍经验,教育行政部门还可以以教师、家长为对象,举办一些关于如何防止、矫治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展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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