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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26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禁止开办上述场所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本法施行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上述场所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学校附近开办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的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主客观诸多因素造成的,主观因素起决定作用,客观环境的影响也不可低估。不健康娱乐场所可以说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温床。国务院在1999年3月发布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9条中明确规定:“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第21条明确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中设置的电子游戏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但目前,学校附近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仍然存在,有些经营者为了赚钱,无视国家规定,故意放松管理,不仅不制止还主动招揽、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有的甚至鼓励、纵容未成年人进行与其年龄、经济状况不相适宜的消费活动。这些场所特别是电子游戏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渲染暴力、赌博、色情等不健康的东西,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十分有害,甚至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天性好玩,好奇心、摹仿能力强,然而自己又没有独立的生活来源,有的学生玩电子游戏上了瘾,学习成绩迅速滑坡。有的学生逃学、逃课去玩电子游戏机,没有了钱就去盗窃、抢劫,最终走上犯罪道路。为了营造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学习环境,本条对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作了禁止性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第1款是关于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的规定。“营业性歌舞厅”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各种形式的游戏厅、游戏室等场所。“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如酒吧、按摩房等。“禁止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附近”的范围到底有多大,本款未作具体规定,而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各地方在自己的地方法规中都有具体规定。有的规定,在距离中小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准开设电子游戏机室。这里未作具体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城市和农村、人口密集的地方和人口稀疏的地方之间的差异,有利于各地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 
  本条第2款是关于本法实施前已在中小学校附近开办了上述场所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规定了两种处理方法:一是迁移,二是停业。为了使这些场所的经营者有时间去寻找新的经营地点,处理善后事宜,本款规定了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而不是立即迁移或者停业。“限期”就是要根据不同场所的不同情况,规定一个合理的时限,在这个时限内完成迁移、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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