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加入收藏 觅法通 在线合同撰写 | 委托法律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觅管通会员 客服中心
  首页 写合同 拟文书 找律师 查法规 看案例 想咨询 要加盟 法务培训   管理资料 焦点时评 论坛 博客
网站最新推出:在线智能撰写合同,帮您轻松搞定!
热门关键词:劳动合同 买卖合同 餐饮商旅 员工手册 合同纠纷起诉状    更多>>
  收藏夹 打印 页内查找 字体:
 当前位置:觅法网首页 > 法律法规 > 条文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释义
  第四章 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37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释义】本条是关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予以治安处罚,对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即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这里的“严重不良行为”即指本法第34条规定的9种严重不良行为,这9种严重不良行为如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予以处罚: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第4项认定和处罚。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3项认定和处罚。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分别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第1项和第23条第1项认定和处罚。 
  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物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1款第2项认定和处罚。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1款认定和处罚。 
  6.“多次偷窃”,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第(1)项认定和处罚。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1款第(1)项认定和处罚。 
  8.“吸食、注射毒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条第3项认定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处罚。”因此,对于上述严重不良行为所做出的处罚对象,首先必须是已经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次,应当从轻处罚。这主要是考虑这一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虽然具有一定的识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但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容易受社会的不良影响而违法。对这个年龄时期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过于严苛,应当适当处罚,重在教育,因此应当从轻处罚。本条还规定了“因不满十四周岁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这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规定也是相一致的。之所以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免予处罚,主要是考虑其属于年幼时期,身心发育尚不成熟,一般来说,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和法律后果是不明确的,如果对尚未达到一定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施以处罚,不仅达不到教育的目的,还会给他们幼小的心灵留下创伤,不利于其健康成长,从而也失去了处罚的意义。但这并不是说对他们的严重不良行为不闻不问,根据本条规定,而是由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训诫”。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训诫”并不是一种处罚措施,也不是治安管理中的治安措施,而是针对其罪错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种教育措施。另外,对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情节特别轻微免予处罚”的,也可以予以训诫。这里所指的“情节特别轻微”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大,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别轻微情节的情况。 
合同撰写系统
智能撰写
调用范本
范本下载
在线委托法律服务
委托撰写合同
委托审核合同
您可以委托觅法网为您撰写合同,专业人士构成的团队服务,保证您的合同权益和安全。 体验>>
撰写文书
审核文书
订制服务
律师委托服务
细分需求 聚合竞价 监督服务
服务需求专业分析 服务律师可供选择
服务领域专业细分 服务质量全程监督
觅法网承诺:委托觅法网提供同一律所的同一律师服务,觅法网为您优惠5%。
觅管通会员服务 详情>>
为企业提供合同、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等法律咨询服务
经济合同审查减少企业潜在损失
劳动用工专业咨询保障企业用工安全
规章制度合法性订立降低法律风险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