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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55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五十五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未成年人禁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行为,如何进行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是单位,即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这里规定的“营业性歌舞厅”,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供人们唱歌或者跳舞的营业性场所,主要包括歌厅、舞厅、迪厅、夜总会等;“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是指与营业性歌舞厅一样,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因而不适宜其进入的其他场所,如酒吧,咖啡吧等;“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电子游戏娱乐活动的场所。本条规定的场所对未成年人而言,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影响其正常的学习,总之是不利于其成长的。这些场所的具体范围,可由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进一步明确。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是上述场所违反本法第33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这里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指出了本条规定与本法第33条的关系。该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本条规定了具体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实施该条规定的强制性保证。根据本条规定,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并且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是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法定义务,不履行其中任何一项法定义务即构成本条违法行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在此期间不用设置禁止进入标志,但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平常时期,也必须设置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志。另外,根据第33条规定,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只要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场所内活动,即可以认定该场所违反了本条规定,不能以不清楚顾客的年龄为由开脱法律责任。 
  对上述场所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文化行政部门是上述场所的政府主管部门,所以对上述场所违法行为的处罚主要由其行使,只有吊销营业执照权由工商行政部门行使。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在给予以上处罚的同时,工商行政部门应当吊销营业执照。这里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经常性地进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经处理拒不改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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