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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3条

来源:  更新时间:2007-06-19
  第三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释义】本条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工作方针和各有关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责任、义务的规定。本条分为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领导责任和工作方针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这一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实行综合治理。“综合治理”是党中央1979年就提出的预防、减少和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国家和社会稳定的战略思想。1981年夏,中央在关于整顿五大城市治安问题发出的2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了“全党动手,发动群众,进行综合治理”的方针。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全面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年规划及“八五”计划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综合治理”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作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它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就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从各个方面来教育青少年,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什么必须进行综合治理呢?我们知道,犯罪,尤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它们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问题的综合反映。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我国未成年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死亡或离异,教育、监护不利,或者父母、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对子女的不良影响;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有渲染暴力、色情、淫秽、赌博等内容的电影、电视、录像、戏剧或音像制品的不良影响,社会上的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学校的政治思想教育、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随意开除学生,挫伤他们的自尊心和上进心,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既然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社会影响、社会的法制状况、社会的道德面貌、家庭环境、家庭影响、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等等,那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就不可能靠某一个部门解决,也不可能按照某一种方法解决,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只有这样,才能标本兼治,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本款的第二层意思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实行综合治理,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进行。人民政府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进行综合治理的组织领导机关。通过综合治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宏伟而又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只有各方面的力量协调一致,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才能保证这一工程的顺利进行。这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领导机构,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组织领导,制定规划,协调各方面力量,提供人力、物力、财力上的支持与保障,共同努力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 
  第二款是关于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政府的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以及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工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有所谓“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就是要求上述各部门、各个方面,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齐抓共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权限内,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做到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督促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和对不良行为的预防。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中,对未成年人罪犯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是党领导下的团结教育群众的组织。其工作对象大部分是青少年,而未成年人占有相当比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要做好这部分人的工作。工、青、妇由于工作的特点最接近青少年,和广大青少年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最了解他们的思想情绪和实际问题,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因此,工会、共青团、妇联,可以充分利用其工作特点,关心、爱护广大青少年,组织和吸引他们参加健康有益的各种社会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广大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理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引导他们健康成长,远离犯罪。有关社会团体也应当结合自己的工作和业务特点,积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环节,家长在教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作好对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教育工作,尽到监护和教育的责任。学校对学生应当加强理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集体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教育。在加强上述教育时,特别是要加强预防犯罪的教育。只有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动员起来,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共同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扫除各种障碍,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其远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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