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征求意见稿)
出卖人:
买受人: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七年四月
说 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转让。存量房,即二手房,是指已办理转移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2、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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