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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收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对投资收益的管理,规范投资企业利润分配行为,依据集团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的投资企业是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投资收益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股东身份决定或参与上述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决策,并依据最终的分配决策收缴利润和进行相关的帐务处理。 第三条 投资收益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 第四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管理办法,按投资企业组织形式和集团公司持股比例分别确定: (一)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全额上交。该子公司如需追加投资,应按集团公司重大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实施; (二)有控制权的多元投资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子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但集团公司的派出董事应以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意向为准,在主动征询其它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力争通过,从而体现集团公司作为大股东在决策中的重要任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