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会计擅自侵吞单位奖励款获刑3年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象州讯 奖励给单位的钱不入单位账户,擅自拿来“奖励自个儿”。5月4日,象州县法院对这样一起贪污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该县茶花山林场女会计覃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没收财产2.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至2005年5月,覃某某到来宾市林业局领回给本单位上缴的“二金一费”奖励款共计4.2万元,均没有如实交给单位财务入账。后来,分别经原场长覃某和现场长胡某同意后,这笔奖励款被覃某某等职工私分。其中,覃某某贪污6起,分得1.5万余元;覃某共贪污3起,分得8000余元,胡某共贪污3起,分得7000余元。另外,覃某某在单位销售木材过程中,收取个体老板谭某木材款2800余元未交给出纳入账,据为己有。
案发后,覃某、覃某某、胡某主动向检察机关退出所分得的赃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覃某某还主动向法院缴纳个人财产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被告人均于案发后全部退出赃款,覃某某还主动交纳个人财产,应认定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覃某、胡某有自首情节,且二人分赃所得不到1万元,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可认定其情节轻微,决定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