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伪造火车票牟利者获刑6个月
新华网上海2月3日电(记者刘丹)用伪造的火车票换取乘客的真票,然后通过退票得款获利。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对一起伪造火车票案进行公开审理,并以伪造有价票证罪判处苏维清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现年51岁的苏维清系陕西省大荔县无业人员。2005年10月曾因以假火车票诈骗被上海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15天,2006年7月又因伪造、倒卖火车票被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2007年,苏维清与曾同在乌鲁木齐服刑的解飞(另案处理)合谋商定,由解飞伪造火车票,苏维清再用假票换真票,然后由解负责退票。
同年10月4日18时许,苏维清在上海火车站候车室搭识旅客王某后,谎称自己有事不能乘车,用1张伪造的当日K282次上海至成都的硬座车票,与王某交换同日同次上海至南阳的无座车票。用伪票交换真票后,苏将真票交由同伙解飞到火车站退票窗口退票,得款130余元,苏分得赃款60元。
同年10月11日18时许,苏再次在上海火车站8号候车室伺机作案时,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1张伪造的上海至成都的K282次车票。10月21日,公安机关根据苏的交代抓获解飞,并在解飞的住处查获尚未完成的挖补车票45张,票面数额1万余元。解飞因有持枪抢劫、盗窃等犯罪嫌疑,目前已交由江苏警方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苏维清与他人合谋,帮助他人伪造有价票证予以调换,共同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此外,苏此次犯罪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重新犯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苏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属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等情节,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