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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高学生酒后用碎酒瓶扎死16岁女生


http://www.34law.com   2008-02-16   作者:王阳       来源:京华时报
  本报讯 (记者 王阳)不满同校一名16岁女生为“仇家”求情,职高学生张某酒后用碎酒瓶将对方扎伤致死。记者昨天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处其10年有期徒刑。
  张某,未满18周岁,是本市一职业高中的在校学生。2007年3月30日,张某和其他6名男生与同校的学生打了一架。当天中午,张某等人在学校附近的水煮鱼饭馆摆了一桌“庆功宴”。饭局还未开始时,与张某同校的女生小苗及其他几名女同学也到该餐馆吃饭。听说被张某打败的一名男生是自己的朋友后,小苗找到张某说,这名被打的男生在自己困难时帮过自己,这次既然打赢了,又都是一个学校的学生,求张某放过自己的朋友。小苗的求情惹恼了正在兴头上的张某。两人当场吵了起来,在座的同学上前将其劝住。
  随后,张某和小苗等人在包间内同桌吃饭。席间,酒过三巡的张某有些喝“高”了,他多次在酒桌上炫耀自己打架获胜的“光辉事迹”,并提议大家干一杯,然后继续教训那些被打男生。听到这里,小苗起身离席。张某当即高声呵斥小苗坐下,小苗不肯。张某起身想拉着小苗到饭馆外“单谈”,小苗不予理睬。
  僵持过程中,觉得丢了面子的张某手里拿着啤酒瓶子,走到小苗面前继续恐吓称,“信不信我用这个拍你!”看到小苗依旧不服,张某抄起啤酒瓶子在桌子上磕碎后,捅向小苗左腿根部。小苗左腹股沟处的股动脉被扎断,虽经医生全力抢救,但小苗依然于事发7天后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张某犯罪时未成年,自愿认罪,并同时赔偿了受害者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故从轻判处张某3年有期徒刑。一审判决后,检方提起抗诉,认为判决结果“明显畸轻”。
  近日,市一中院终审后认定,一审法院确定的罪名并无不当,但张某犯罪情节、犯罪后果非常严重,与一审法院酌定的3年有期徒刑相比,属于量刑畸轻,故终审改判张某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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