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汽油弹砍刀聚众斗殴 25名青年均领刑
中国法院网讯 4月24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对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唐某、何某等25人犯聚众斗殴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该案主犯李某、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三年,其他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等。
李某、唐某均系灌南县五队乡村民。去年7月28日, 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李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并约定聚集他人斗殴。次日15时许,唐某与何某共同纠集刘某等三十余人(其中有6人未成年)携带铁锨柄、汽油弹、砍刀等工具,乘两辆汽车,在县五队乡腰庄村境内东北中心路上与被告人李某纠集的携带菜刀、铁耙、啤酒瓶等工具的被告人周某等十余人相遇,并展开激烈殴斗,在殴斗过程中,李某被打受伤,经鉴定构成轻伤。因参加殴斗人数众多,殴斗情节恶劣,该案在案发地产生较大影响。
案发后唐某、何某等二十人于2007年12月28日至2008年2月19日期间陆续别投案自首。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与被告人李某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何某等二十三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鉴于二十五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部分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