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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出资房地产经纪公司引发纠纷 朱时茂被起诉(图)


http://www.34law.com   2008-05-07   作者:韩晓冬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朱时茂。资料图片

   因出资纠纷,原北京东方蜘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理孙智群,将该公司以及股东朱时茂和朱时盛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将依法公开审理此案。 
   2003年7月底,经工商局核准登记,原告与朱时茂、朱时盛及另外两位股东何先生、韩先生共同创办的北京东方蜘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准予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股东韩先生担任执行董事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朱时茂出资20万元,占总股份的40%;原告及朱时盛、何先生、韩先生分别出资7.5万元,各占总股份的15%。此次原告所出资金被告公司未给出具任何手续。
   2004年10月底,全体股东决议,同意免去韩先生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解聘其公司经理职务;免去朱时盛监事职务;同意选举朱时盛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聘用原告任经理;选举朱时茂为监事。同年12月,何先生、韩先生先后离开公司,朱时茂和原告分别出资7.5万元,受让了他们在公司的全部股份。至此,朱时茂的股份由40%增加到55%,原告的股份由15%增加到30%,朱时盛的股份仍为15%。
   2006年3月,原告不再担任公司经理职务,并离开了公司。原告与朱时茂、朱时盛多次协商,要求召开股东会议并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每年的股份红利,原告也多次表示要转让自己在公司的全部股份,但三被告均不予答复。
   今年1月11日,原告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委托律师查询被告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仍为50万元,股东只剩下被告朱时茂、朱时盛,他们的出资额分别是35万元和15万元,占有股份分别是70%和30%。查询结果显示,原告虽然仍是被告公司经理,但原告的股份早已没有了。
   被告公司违规运行、管理混乱,原告先后出资15万元,被告公司没有给原告出具股东出资证明书,后在原告一再要求下,于2005年6月28日,由当时的执行董事朱时盛在原告出资的最后一张收据上签字证明“股份款合计交壹拾伍万元整”。该公司经营4年多了,原业务额近2000万元,净利润800万元以上,却从未分红。近二年,被告公司未通知原告参加股东会议,原告多次要求参加股东会议,三被告置之不理。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朱时茂、朱时盛在北京东方蜘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分别享有30%、55%、15%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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