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觅法网 > 法治资讯 > 大案要案 > 正文

会计师胡乱签发审计报告 致重犯被判无罪


http://www.34law.com   2008-02-03   作者:柳洪强等       来源:汉网
   身为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李某却胡乱签发审计报告,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定为无罪。昨日,李某因“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被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处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本案也由此成为江汉区法院追究审计责任的第一案。
   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湖北某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武汉中级法院的委托,对几家公司(湖北汽车工业总公司武汉公司、武汉康顺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岭丰实业公司等)在2001年1月至2002年12月2年时段的财务往来及债权、债务情况进行审计。
   李某违反审计准则,指派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周某、左某单独进行审计工作;在审计证据收集不全、审计范围受限的情况下,仍然定稿、审核、签发了一份审计报告。
   这份审计报告被法院采信,导致相关案件的嫌疑人被判无罪。
   其后,经再次审计,发现李某出具的这份审计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法院重审该案,以犯有挪用公款罪将犯罪嫌疑人判刑12年。
   法院昨日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通讯员 柳洪强 记者 金文兵)
全站检索:
相关内容
特别推荐
热点排行
法律服务:
  • 律师委托服务:全国优秀加盟律所提供优质律师服务
  • 法务培训:为企业提供法务培训
  • ③“企法通”软件服务:提供企业日常法律信息全面查询
管理服务:
其他服务:
觅法网会员服务:提供在线信息会员服务
企业网站建设:为企业提供专业网站建设服务
关于觅法 - 觅法通 - 觅法服务 - 联系我们 - 客服中心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6 34law.com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觅法(北京)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ICP证0706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