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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http://www.34law.com   2008-03-04   作者:       来源:中国新闻网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于2007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法发(2000)26号)同时废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有十部分,分别为: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债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铁路运输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以及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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