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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游走法律边缘?
2008-7-15 15:43:00 中山商报
有人称:“如果你爱一个人,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因为那里是地狱……”
北京女白领姜岩因老公外遇,写下死亡博客,最终跳楼自杀,通过“人肉搜索”,其老公和第三者的个人信息曝露在网络上。随后姜岩的老公将披露了其真实信息的三家网站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之为“人肉搜索第一案”。7月11日,该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
从“虐猫事件”到网游“铜须门”事件、从由“打虎网民”层层推进的“华南虎照事件”到2008年3月的“天价头”等,无不彰显着“人肉搜索”的巨大威力。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人肉搜索”是否会成为另一种形式的“私刑”滥用?参与搜索的网友和提供发布信息平台的网站,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我市不少律师。
“人肉搜索第一案”始末
2007年12月29日,北京女白领姜岩从24层的家中纵身跳下,在自杀之前,她写下“死亡博客”,记载了自杀前的心路历程,博客中提及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
此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0日刊载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报道;天涯论坛也于当日发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姜岩的同学张乐奕1月11日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这三个网站的部分文章均披露了王菲、第三者东方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小区等内容。
这些帖子引起了网友对王菲的强烈声讨和怒骂,甚至有网友到王菲父母家门口写下“逼死贤妻”、“贱人”等字句。王菲和第三者被迫辞职,由于不堪其扰,王菲将张乐奕和3个网站告上法庭。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次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该案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
7月11日的庭审中,王菲的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以被告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隐私权为由,要求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2万元到4万元不等的赔偿金额。而被告则认为,王菲的姓名、单位、电话等属于商务场合用于交流的信息,披露这些信息并不属于侵犯王菲的隐私权。另外,王菲因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本来就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人们拥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对这种不道德的行为作出评价也不侵犯他的名誉权。
经过审理,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发展现状:网民热衷当“网络侦探”
何谓“人肉搜索”?它更接近于“爱问”、“知道”一类的提问回答网站。有人发帖提问,网友看后利用自己的专业背景、亲身经历、道听途说回答问题,形成了所谓的“人肉搜索引擎机制”。
“人肉搜索”最有争议的是对人的搜索。成百上千个人从不同途径对同一个人进行搜索挖掘,很快能够获取关于一个人的一切信息。换句话来说,“人肉搜索”实际上成为互联网上一个“一呼百应”的游戏,人人都能成为“网络侦探”。
“人肉搜索”最早可追溯到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当时有网民在猫扑网贴出一张美女照片,并声称是其女朋友。立时有人指出,此照片主角是微软公司的女代言人陈自瑶,并贴出了她的大部分个人资料。从此,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被人称为“人肉搜索”的互联网搜索行动诞生了。
此后又有2006年“女子踩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今年初,北京一位13岁中学生只因在接受央视采访时说了一句“很黄很暴力”,她的个人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全部曝光,网上还出现了大量“恶搞”其个人形象的视频片段。
同时,“人肉搜索”似乎已被神秘化和夸大,其本质就是现实世界社会关系的网络化。社会上总有人认识你,网络让八卦扩大了。其实,人肉并非无所不能,而是关注度达到一定程度,人肉搜索才会逐步发生作用。
在中山的各大论坛,记者也曾见过类似的“人肉搜索”。比如在中山网上,曾有网民将两个半夜入室盗窃的歹徒照片发于网上,请网友协助“通缉”,经记者向公安部门查实,确有此事。但终究因为未形成关注热点,“人肉搜索”并不成功。
网友评说:道德审判的网络新时代
“人肉搜索”是否将互联网变成“道德审判庭”?是否无形中扩大了舆论对当事人的影响?
“拼命地去曝别人的隐私其实就是为了正义。”“人肉搜索”不乏大量支持者。但也有反对者:“‘人肉搜索’能够帮助有困难的人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毫无顾忌地公布别人隐私,威胁、中伤、暴露隐私,甚至影响到当事人的家人和朋友,这也让人感到恐怖。”
中山网网民郑沛锋认为,“人肉搜索”像把刀,有时可以救人,有时会杀人,就看谁在操刀。“比如地震期间,一位江油的公安人员在网络上发布寻妻信息,引起网友的强烈关注,这可以帮到人;而若有人捏造事实真相,那么它可能就是把刀。”
对于网友任意发布信息的行为,郑沛锋认为:“只要信息是正确并且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这样的发布我认为没问题,至少在法律角度上,但目前法律没有对其作出明确限制。”
对网友的过激言论给当事人造成的伤害以及网站是否需要担责的问题,网友徐林认为,网民的素质参差不齐,责备和漫骂充斥着网络,言论容易走向极端,其群体行为具有不可控性,网站本身没有错误或主观恶意。“网络是一个言论自由的空间,做太多限制不利于其发展,作为网民,应尽可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其次,网站的监管者应下力气做好监管工作。”
律师观点:网站作为载体应担责
“人肉搜索”饱受争议的焦点在于:能不能构成对相关当事人隐私的侵犯,谁来承担侵犯隐私的责任?
广东泰力律师事务所罗江民律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和维护自己的隐私不受非法侵害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公民的电话、年龄、收入、住宅等个人信息,均属于隐私的范围。
“因此,行为人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行为即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人肉搜索”过程中,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网站有义务删除或屏蔽这些个人隐私内容。因为网站提供“人肉搜索”是一种商业模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进行转载的网站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人肉搜索’这项业务本身没有问题,但开展须规范管理,可以搜索、不得侵权。”他介绍,正在起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信息范围:个人信息,是指现实生活中“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一切信息”,包括文档、音频文件、指纹、档案等,个人信息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其次,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根据草案规定,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政府会成立专门的执法机构;侵犯个人信息的,根据带来的伤害程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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