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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来源不明罪能否让贪官有恐惧感 腐败现象能否得到根本遏制

2008-8-26 14:19:00  上海商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听取了关于《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的说明。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本罪的刑法偏轻,建议加重,将本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8月25日中国新闻网)
  提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很多人就会忿忿不平,因为近年来有太多太多的大贪官借此“死里逃生”。媒体上,时常有人发表文章对此提出质疑;两会上,也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修改相关条文。
  受贿十万元,最高就可以判处死刑;而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却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受贿者如果拒不交代,而司法机关又找不到证据,那么贪官就可以“四两拨千斤”,以极小的代价抵消严重的罪行。不过,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不过,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的弊端。因此,有必要在这条可能的“华容道”上设置一道门槛,以防贪污受贿者“零代价”地逃脱制裁。
  公平正义是法律乃至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高于“无罪推定”等任何工具性理念。虽然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确有“有罪推定”之嫌,但如果规定得当,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公平公正的维护。在我国的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一直得不到根本遏制且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我国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构成犯罪并规定较高的刑罚,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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