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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修订是反腐信号 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2008-8-26 14:21:00  重庆时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5日开始在北京举行。据悉,正在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据8月25日新华网)
  自此罪行设立之初,就有一些法律学者表示反对。有的认为此罪设立违背了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来承担的规则;有的认为违背了我国目前“无罪推定原则”的证明规则,更有人认为此罪的设立,很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甚至伤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私有权。
  但任何法律,都不是只生存于干巴巴的逻辑里,它的存在必然要以当时社会的基本情况为基础,并适当地顺从民意。从这个意义上讲,在近年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有所抬头的背景下,在民众对反腐败有非常强烈呼声的舆论下,全国人大做出其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的修法决定,虽然必将继续被反对的学者所质疑,却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民意,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了更强的社会基础。
  在笔者看来,这未尝不是一个清晰的反腐信号:新华社援引业内人士的话称,本次刑法修改的重点,是进一步加大对金融违法行为和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将已经成为模糊地带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高最高刑期,非常明确地表现了这一点。
  当然,即便有很多的民意支持,这条略有悖论的法律条文仍需不断优化。比如,有专家认为量刑标准在经济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应该有所区别,有专家认为应该按“巨额财产”的数量划分不同的档次进行量刑,上不封顶;也有律师认为,司法机关在查处这类犯罪的过程中,关键是要盯紧贪污受贿犯罪背后的犯罪,如伪证罪、包庇罪、妨害作证罪等。这些真知灼见,都应该经过严格论证,通过适当的途径最大程度地反映到法律当中——毕竟,任何法律制度都是在不断的探索修改中完善的,不可能指望一朝修改而一劳永逸。重要的是,不能放弃不断优化的尝试与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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