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风险提示内容
说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名称,应当具体、准确,要使用全称,不能含混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不可使用代号,在合同描述时应标明买卖的标的名称、商标、产地、生产厂商、显示器规格、型号等。应注意买卖的标的是否是合法物,是否是法律允许买卖的,是否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等,如走私产品。
风险1:未标注产品的产地,对标的物的确定会产生争议。
风险2:双方未在有关描述产品特性的附件上签名或盖章,不具有约束力,导致标的物的描述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在合同的履行上产生纠纷。
风险3:网络销售的,如果网上展示的图片和产品信息要和实物不符,且没有备注“以上产品图片及规格仅供参考,产品以实物为准”容易引发争议。
说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执行哪类标准并标明名称、代号或编号。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采用行业惯例或双方协商确定的标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执行哪类标准并标明名称、代号或编号。约定的质量标准严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受约束,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风险1: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合同因违反强行法而无效。
风险2:有些产品如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计算机内置电源及电源适配器不具备3C认证标志的,合同无效。
说明: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交货的数量和计量单位。确定数量的数字、大小写要写清楚,尤其是收条等凭据。
风险1:当数量计算方法或计量单位约定不明确时,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风险2:合同标的采用分批交付的形式时,要写清楚分批交付的数量和整体的数量,避免标的额交付约定不清出现合同履行的风险。
说明:电脑及外设的包装有内包装与外包装构成。外包装保证产品在运输、贮藏过程中的质量不受损害。内包装除具有保护商品的功能外,还具有促销功能。内包装应包括造型结构、装横画面和文字说明等方面,主要根据商品的特殊要求而定
风险1:有特殊包装约定的,应按该约定,但需规定费用承担,特殊包装有谁提供,延迟交付包装物导致迟延交货的责任承担问题,明确规定,否则可能引发争议。
风险2:包装费用一般包括在货物价格之中,但在另行约定的情形下,缺少具体的承担方式、计费标准等约定,容易引发争议。
说明:双方在合同中要明确约定交付的期限、方式和地点。
交付期限可以是具体的日期,也可以约定为自合同生效后若干个工作日等等。
交付方式有三种:买方自提、卖方送货、卖方代为运送,这三种方式直接关系到标的物毁坏、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交付地点可以买方指定的地点、卖方指定的地点或某一具体地点等等。
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还须交付标的物的附属物,如标的物具备的备件、配件、特殊的维护工具以及标的物必需的图纸、技术资料等。
风险1:未约定明确或合理的交付期限,引发争议。
风险2:一些合同的附带义务没有约定交付时间,甚至于一些合同虽然约定了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但却没有约定相应的交付时间,以至于无法追究违约责任。
风险3: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交付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风险4:交付地点约定不明确,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进行推定,但很容易引发争议。
风险5:没有约定由谁负责装卸、装卸费用的承担,引发争议。
说明: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属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现行法律对于风险转移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通过约定重新安排风险转移规则。
风险1:合同约定承担了法律规定或商业惯例确定应当由对方承担的损失风险,这属于合同约定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
风险2:合同履行行为极为复杂,若干行为相互关联,没有约定风险及所有权转移条款可能会产生同当事人心里正常预期相反的法律后果。
风险3:合同约定的风险及所有权转移的具体界定不明,约定的用词比较抽象,细节上缺乏可操作性,以至于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
风险4:在合同中约定的风险转移排除自己的基本责任,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会产生约定无效的后果。
验收一般有以下主要条款: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主体、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检验方法。
风险1:没有在合同中指定明确的验收人或验收人没有提供合法的授权证明,双方对验收结果是否有效产生争议。
风险2:验收标准,即质量标准,但还有一定的附随标准,如,验收标的物时须有哪些必须提供的单证资料,明文规定,否则,可能因此原因导致验收不合格。(没有约定质量标准或验收标准,从而缺少检验依据。
风险3:在写验收地点时,可以增加附带条款,若对方变更验收地方,则所增加的成本有变更方承担。(检验时间、地点没有明确约定,引发争议。如果存在可能变更验收时间、验收地点的情况,还应约定变更后增加的相关费用由谁承担)
说明:价格条款主要包括产品的单价和总价。单价应注明计价的计量单位。交付货款是合同履行中买方的主要义务。
如果是长期采购某种产品,可以采用非固定价方式,或可调整价格。
风险1:价款条款的数字大小写不一致,致使合同价格无法确定。
风险2:计价的计量单位不明确,无法确定合同价格。
风险3:合同只约定总价,当出现合同解除的情况,无法针对未履行部分的价款形成一致意见,引发争议。
风险4:未明确约定结算币种,引发风险。
风险5:分期支付价款时,如未明确约定分期支付的时间、数额等,引发争议。
风险6:采用非固定价格时,双方对于确定价格的参考因素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
风险7:采用可调整价格时,没有约定调整价格的适当情形和调整范围,引发争议。
风险8:有回扣的,回扣应在合同上列明,否则在货款结算时容易产生纠纷,甚至有可能承担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说明:当产品质量不合格时,买方有权提出异议,但应约定提出异议的时间、方法。买方提出异议的材料中应尽量包括有关不合格产品的一切基本信息,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风险1:质量异议的时间应该明确规定,尽量不要以合理的时间等模糊概念来确定,因为其不具有稳定性。
风险2:在验货时,当即发现质量有问题,是否可以拒收,必须详细规定,以及风险是否转移的约定。
风险3:质量异议的方式,书面或口头,建议以书面为宜。
风险4:质量存在异议时的解决方法,可以由双方选择,但不得选择没有资质的机构作为检验机构,在选择验资机构时,要求明确何地何机构,并且对验收费用承担问题详细分担清楚。
风险5:不符合质量时如何承担责任,必须明确规定,以利于追责,但尽量不要超过其损害金额,是否可包括预期利益,由当事人自由协商,但必须是合同当事人可以预期或应该预期的利益。(没有约定质量不合格时责任的承担问题,引发争议。)
风险6:质量争议的解决办法必须有,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合同成本的增加。(没有约定质量不合格的解决办法,如修理、更换、退货等,引发争议。)
风险7:必须明确规定救济顺序,可按先更换,修理,在到退货,以及到解除合同,不可一概而论,否则,不利于合同约束力的维持。(质量不合格时,没有约定修理、更换、退货等方式的先后履行顺序,引发争议。 )
说明:质量保证条款应包括质量保证期间、质量保证的范围以及质量保证期间的权利义务。
售后服务的条款一般包括:服务范围,适用产品的范围,售后服务点,保修范围,保修期间,保修期内与保修期外的价格,保修方式,更换零配件的收回,更换后的产品及零配件的保修期,响应机制等内容。
风险1:对于应当承担的维修责任,在合同中予以免除,是无效的。
风险2:没有约定保修范围,引发争议。
风险3: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与保修卡的范围不符,会产生适用效力的问题,引发争议。(合同中只能扩大产品保修卡里的保修范围,但不得规定低于该产品的保修范围,否则可能引发违反合同目的而违法的问题。)
风险4:合同中约定维修商(第三人)的义务,如果没有得到第三人的确认,条款无效。
风险5:未约定售后服务的人工费、材料费的承担,引发争议。
说明:违约责任是保障债务履行以及保护、救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等。
风险1:没有明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各种情形,因此无法适用违约责任条款。
风险2:没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即使违约方想承担责任,也不知道应该承担哪种责任,双方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引发争议。
风险3:在需要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形式中(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损失的计算依据或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使得违约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
风险4:将解除合同误解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或者错误地认为只要违约就可以解除合同。
风险5:将“定金”写为“订金”,又没有约定定金罚则的实质内容,无法产生定金罚则的效力。
风险6:误认为没有违约条款,就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法律对于承担违约责任有强制制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说明:不可抗力是违约情形下的一种免责条款。即当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范围可以大于法定范围也可以小于法定范围。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的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应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事件发生后通知期限、不可抗力事件出现后的处理方法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风险1:误认为只要约定了免责条款,当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均可以免责。实际上金钱债务的履行不会因不可抗力而免除。另外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也不具有免责效力。
风险2:没有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不可抗力影响方的通知义务及期限,另一方的利益可能会因此遭受更大的损失。
风险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双方未约定提供该事件的相应证明文件,可能导致合同主体故意利用不可抗力情形,恶意不履行合同义务。
风险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没有约定该如何处理,容易引发争议。
说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仲裁和诉讼两种。两种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审终局制,而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权利不同,仲裁是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员,而民事诉讼的审判人员由人民法院决定;费用不同,仲裁费高于诉讼费。
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比较有利的方式。如果选择仲裁机构,则应该明确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如果选择诉讼,可以约定诉讼管辖的法院,但只能在甲乙方(原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选择,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风险1:仲裁机构不明确或不唯一,仲裁条款无效。
风险2:选择的管辖法院超出法定范围,诉讼条款无效。
风险3:同时选择仲裁和诉讼条款,争议解决条款无效。
说明:一般是合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根据双方实际情况确定,比如对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登记备案等进行约定。
风险1:应避免与前面合同条款相抵触,出现前后条款内容矛盾,容易引发争议。
风险2: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是无法成就的条件,导致合同根本不成立。
暂无风险提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