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岗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我想问一下,如果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且约定的明确的工资报酬,只不过是远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的岗位工资,(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不同工同酬了?
企业这样的做法合法吗?
咨询者:邢静咨询时间:2008-2-14 10:34:00
律师解答
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解答者:李律师 2008-2-16 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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