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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经济补偿
我从01年6月至今年3月在公司工作,从06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期至今年12月,公司在三月份突然提出解雇我。请问我是否可得到经济补偿。可以的话如何计算。现我已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陪偿我七个月的工资。
咨询者:曾德均咨询时间:2008-4-18 12:31:00
律师解答
1。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计算方法
①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从01年6月到08年3月份
依据: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②分开计算:分成两部分,一是从01年6月到07年12月31日,二是从08年1月1日到3月份你离职的时候
依据:第九十七条第三款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③从01年6月到07年12月31日,一共6个半月时间,应支付7个月经济补偿金
依据: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④从08年1月1日到08年3月,不足半年,应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
依据: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综上,用人单位应支付你相当于七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解答者:李律师  2008-4-18 1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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